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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信息绝密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已运营(运行)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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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申请必要性

备案范围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物理通信信道直接或者间接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登记备案。

申请基本条件

受理部门:公安部/自治区公安厅网络警察总队/市级公安机关网络警察支队。

  • 1)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物理通信信道直接或者间接与境外 (含港、澳、台地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登记备案。

产品服务分类及介绍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你可以做这些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申请是指已运营(运行)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小贴士:其他必要申请条件(具体情况可向金牌顾问专家进行咨询)。

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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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必备资料

  • 1)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
  • 2)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
  • 3)信息绝密等级保护备案流程。
  • 4)网络与信息绝密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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